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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0岁,女,是今年清明节在租住的房子里,半夜里屋顶突然脱落砸伤了我的左脸,三个伤口共缝了10针,软组织擦伤留下了色素沉着,现在过去两个半月了,三个疤痕长度共计5厘米,色素沉着的面积为12平方厘米。想问一下,构成十级伤残吗?目前上海市的人体损害十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做伤残鉴定一半是伤后多久可以做?

损害赔偿 2018-11-28 1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的伤残鉴定程序如下: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 应当出院后找派出所申请做伤情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 误工费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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