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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过生日,我没有邀请她来,她自己来的,她在我家里喝了以后,走的时候是她男朋友开车拉着她走的,后来我们一起去的KTV又喝的酒,又去喝的豆浆,后来她男朋友开车把我送到我的店里去了,她被她男朋友开车拉走了,后来出了车祸,成了植物人,现在她家里人把我告了,理由是我没劝阻她,但她当时有没开车,我有没有劝阻的义务,现在她们家要我陪她二十多万元,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的责任大不大?打官司的话赢的几率有多少?

争议解决 2018-11-28 2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责任,车祸首先你要有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前面两个险种是赔偿对方损失,车损险是赔偿自身车辆损失。
    出事故你全责先从交强险来赔偿,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
    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的保额内赔,超出交强险保额,由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赔偿。
  • 发生交通事故就赔偿问题进行诉讼需要基本材料如下: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伤残鉴定书、户籍证明(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涉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收入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票据等。可以请求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次手术如果在伤残鉴定书中做出了认定,直接算入医疗费中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认定,可以再鉴定二次手术费或者等发生后另行起诉。
    最后,诉讼费用以诉讼标的额的多少决定,律师费同样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多少决定。
    诉讼费由败诉方按败诉比例承担,律师费自行承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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