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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亲戚上班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算工伤吗?请问最多一次性可以赔偿多少钱?现在对方想私了,给2万5.

工伤赔偿 2018-11-29 0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内容受伤的为工伤,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主张赔偿。工伤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工伤医疗期工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等,工伤赔偿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工伤认定鉴定结果而定,主要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计算。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见,工伤构成五级伤残,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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