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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单位工作5年后辞职了,一直缴纳失业金,因个人原因引起的辞职不能领取失业金,我在第二个单位工作1年后,因合同期满,又解除了劳动关系,我 想咨询一下我在领取失业金时可以累积第一次在原单位工作缴纳的失业金的年限吗?

劳动纠纷 2018-11-29 1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找到原来的公司进行准备以下资料: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身份证原件;重要的一点:灵气失业金的申请时间一定要你失业后的3个月内貌似,记不太清了;
    2.全部准备好后一起拿到社保局;
    3.社保局进行登记后会叫你等待返款时间,重要的一点:一定要在他说的时间内去领取掉,是去他指定的银行去领取的;
    4.按时去指定的银行去领取就行了。
  •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
    4、有求职要求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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