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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可以领吗

保险纠纷 2018-07-05 15: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现在农村地区推行新农保,农村居民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具体缴纳标准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而定。那么农村居民老了之后,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呢?如何领取?  
    1、参保人员什么时候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为其60周岁月份的次月开始领取农村社会保险的养老金。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需先计算出个人帐户的积累总额,再由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计算月领取标准公式为:  月领取标准=
    0.008631526×积累总额  (
    0.008631526为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民办发[1994]22号文件规定的系数)。  
    3、参保人员如何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向户口所在的行政村或乡镇企事业单位的代办员申请办理领取手续。本人要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填写领取申请表,交回《缴费证》。县(区)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参保人员凭《领取证》到银行或代办员处领取养老金。  
    4、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证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证期是指养老金的保证领取期。按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规定:“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有什么权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权益有: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者,按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10年的,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县(区)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4)投保人升学、农转非等,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如何办理?  被保险人(或指定收益人)要带《缴费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如农转非、死亡等材料),到保险关系所在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由申请人填写《退出保险申报单》。县(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规定核算退保金额,填制《退保通知单》,办理退保,终止保险关系。  
    7、退保金如何计算?  
    (1)正常退保: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未建立农保制度、农转非或在缴费期间死亡,可以作正常退保处理。退保时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后,按规定的退保利率计息退还个人或法定继承人。  
    (2)非正常退保:非正常情况原则上是不允许退出保险。个别坚持要退出保险的,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不计息)。根据个人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计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计入基金。

  •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我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本人自愿、有缴费能力、愿尽缴费义务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些人员统称为个人参保人员。


    二、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首次参保需提供哪些资料

    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的,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提供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以下原始资料之一,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


    四、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怎样参加养老保险,其以前的军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退伍未安置的军人凭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伍证、自谋职业证,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其过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怎样参保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仍未参保的人员怎样参保?

    凭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档案》、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判刑、劳改、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辞退、辞职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参保。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


    六、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参加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参保。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


    七、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个人参保人员原则上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月缴费基数。

    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其月缴费基数可在本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从2006年1月起起实行“五年过渡”办法,分五年逐步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八、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

    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


    九、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如有间断缴费的怎么办理补缴

    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如有间断缴费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可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完清间断缴费期间(不得超过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

    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具有城镇户口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农业户口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首次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符合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最早可以从什么时候开始补缴?

    其中1993年3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保险费的临时聘用人员如何参保。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其中符合渝劳社发〔2003〕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参保人员,最早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凭本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等有关材料到区社保局申请参保。


    十一、个人参保人员签订委托缴费协议后,要求暂停缴费的怎样处理

    个人参保人员签订委托协议后,要求暂停缴费的,本人持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代扣协议》及代收代缴机构的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办理暂停手续。


    十二、个人参保人员达到什么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十三、个人参保人员出境定居或死亡的怎样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四、个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凭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凭转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在新企业的劳动合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函、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卡等办理转出手续。


    十五、个人参保人员的哪些业务可由基层社保所受理

    个人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除外)的新参保、续保请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办理。

    凡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的个人参保人员请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办理。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暂停缴费业务请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办理。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做好企业年金备案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要求,现就开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凡企业提出申请要求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三天之内办理完毕。  
    二、缴费证明.统一以经办机构名义出具,各级经办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出具证明时要认真核实参保企业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据实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不得弄虚作假。  
    三、开具证明按照属地归口的原则办理,经办机构只对本级参保企业开具证明,不得越级和跨区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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