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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我与前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于当年年底被另一家公司收购。当时,原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工作由收购公司安排。现在收购公司的内部整合正在进行。原公司劳动合同于2012年4月20日到期。公司要求我交出我的工作。公司曾口头表示我会在店内工作,工资和级别不变(店内类似职位的工资比我高),但职位安排不明确。如果我不接受公司的安排,是否等于不续约?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公司收购 2021-11-15 15: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要分两种情况判断: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 如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无理由辞退的,是可以向其请求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员工与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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