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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6月24日购买了商铺房,(现房)半年后发现开发商各种出卖现房手续不全,并在2003年7月29日就将该房产抵押给了中国银行,没有注册登记、没有竣工验收、没有任何出卖现房手续。因此,我在2005年元月26日,在西宁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同时给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送了裁定书。一审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对诉前保全的财产做了续保,在2005年10月20日审理结束,判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赔偿购房款百分之五十的损失。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27日高院下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业务,申请人在2006年元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0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两次查封的房产(350平方米)已经出卖,并出示了相关的合同证明。

案件执行 2018-12-03 15: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上述就是关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期限的有关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亦不能说明本案存在其它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等继续履行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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