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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女领导高某听员工反应,公司里一名未婚女员工张某(19岁)与公司的一已婚男领导李某(36岁)关系不正常,怀疑他们有越轨的行为。张某是高某从学校毕业时把其直接引进公司的,老师交代一定要照顾好张某。高某考虑如果真有这样的行为会对公司形象造成极大影响,并辜负老师的嘱咐。并且李某曾告诉高某,其家庭曾经因为其有外遇家庭关系非常紧张,如果其妻子知道其有外遇,将会直接让他不在继续经营公司。作为股东和合伙人的高某不希望自己苦心经营的公司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同时不希望看着一个家庭就此破裂,更不希望一个刚刚走出社会的年轻人犯下不该犯的错。 在一次公司外出旅行时(因李某有事未能同去),高某刚好坐在张某边上用餐,看到张某频频短信,此时刚好高某手机忘在旅店,想借张某手机给家里打个电话。借此机会检查下其记录,也许能证明之前的怀疑,发现其短信记录已被删除,只留下短信时间和号码,的确刚才张某一直在与李某短信。于是,高某问张某:“刚才是否李总交代什么事?”张某否认,高某又电话问李某:“李某先否认,后承认。”旅游回来后,李某私下找员工张某谈话,她承认自己的短信有出轨。 请问高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离婚 2018-12-03 15: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犯隐私,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如果导致其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诸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等内容及方式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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