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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楼下美容院买了一套产品,宣传说是兰蔻的专业线叫做“兰蔻金典”属于欧莱雅公司旗下品牌。后多方查证,此商品为正规商品的“山寨版”即商标和名称跟名品十分接近。有一小点点不好辨认的区别。我要求退货,美容院以产品已打开为理由不退。我只是打开了外包装,因为准备送人所以东西一丁点都没有动。后美容院协商不能退货只能挑换同价位产品,无奈我选择了按摩项目。回来我仔细研究了一下这个产品的宣传册,很多十分明显的虚假宣传,我觉得是严重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但是我现在没有购买产品的发票,只有美容院后来给我换的按摩卡。事到如今,我想退款,还有没有可能。

合同纠纷 2018-12-03 16: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以上情形的要负刑事责任。 可委托律师了解案情,争取最好的结果。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以下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第四项基本不用。
  •   消费欺诈,顾名思义,是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低劣、价格便宜,不法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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