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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本村另一村民小组发生林木林地纠纷,我们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了调解申请,镇政府受理后,主持进行了两次调解活动,调解过程中既没作调解笔录也没将对方的答辩及证据给我们看过,在争议双方无法搭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为规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风险,居然以镇调解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了《林木林地调解意见决定书》,《决定书》将所争议的林木林地权属明确为“应归”对方所有。且送给我们的《决定书》既没有用有文件头的公文纸印制,也没有文号或函号,更没有告知维权的途径和时限。请问:一、乡镇的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它有权对所争议的林木林地的权属归属作出决定吗。这种做法合法吗?二、面对这样的《决定书》我们应以什么方式向什么样的机关申请维权及确权呀。三、虽然对方所持证的地名与我方的有争议的二块杉山中的一块地名相同,但对方证件中的地类为荒山,且其四抵中的西抵“岭顶”指事含糊(未注明是荒山岭顶还是青山岭顶),对方的山林权证能管得了我方在其荒山西面的二块杉山(其中有一块杉山地名也不同)吗? 敬请赐教为谢。

调解 2018-12-03 16: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 当事人遭到行政侵害后,有些案件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二)申请人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有关身份证明。
  •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如果有异议,应该在强制执行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未提,且拒不执行判决,那便是违法行为了。
    如果对强制执行过程中,某个或者某些人的行为有所异议,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法院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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