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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有婚外情,随同情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告故意躲避传票,手机也停机欠费,无法联系,我起诉离婚法院已立案受理,但法院传票无法送达被告和通知被告!怎么办?被告父母也不知其具体下落,但可以通过QQ联系到被告!法院是否会把传票交给其父母签收?如被告父母拒绝签收法院又会怎么办?是否会影响开庭审理的时间?

离婚 2018-12-03 17: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家出走这种方式不符合我国关于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国的法律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该条规定中虽然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的规定,但不是分居满两年就一定可以离婚。
    事实上,分居十年二十年也不会自动离婚,所谓分居一定时间会自动离婚是人们对这个法律条文的误解。
    即使分居满两年,也不是自动视为离婚,协议离婚的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起诉离婚的要通过法院起诉,判决离婚生效后才是正式离婚。

  •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或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中规定的相关情形,会在当事人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就判决准予离婚。
    3、如果坚持离婚一方,能够证明双方的情形符合婚姻法32条规定的,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亦会在坚持离婚一方当事人首次起诉就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不能证明双方的情形符合感情彻底破裂或“应判决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会在首次起诉时就判决准予离婚,坚持离婚一方需要在半年后再次起诉,实现离婚目的。
    4、对于一方出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等婚姻法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且该过错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5、当事人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且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或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不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损害赔偿的问题。双方预定婚内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按照约定的比例予以自行划分即可。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给予赔偿的,另一方应给予赔偿。
    6、当事人离婚时,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约定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7、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就抚养权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8、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行使探望权有妨碍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会依法恢复探望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父亲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33条、36条、37条、38条、39条、40条、41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0条、21条、22条
  • “婚外情”是一个模糊的生活用语,从法律效果看,有必要对“婚外情”区分为一般“婚外情”和构成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两类,两个类别的“婚外情”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前一类只要具备婚外性生活就构成,比如“一夜情”;后一类,要符合“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特征。前一类不是离婚过错赔偿的理由;后一类则是。  关于“婚外情”的证据标准问题  
    1、偷拍偷录或私自拍录的证据是否一律违法而被法院排除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  
    (1)未经他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的,取证违法无效;  
    (2)在自己家里的取证合法有效,比如在自己家中安装录音录象设备所取证据。  
    (3)依法获取的公共视频合法有效。  
    (4)委托私人侦探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录像、视频合法有效。  
    2、“婚外情”证据标准不宜违反法律规定严格掌握,宜结合日常生活法则综合认定。  婚外情不等于非法性关系,所以,只要有证据证明婚外男女存在不正常的亲密关系,就可以认定。所以,对案例二,笔者认为可以认定男方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如果因此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可以认定丈夫存在过错,当然,这个过错尚不构成离婚过错赔偿中的过错。  
    3、“婚外情”证据仍然应坚持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也叫高度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审判人员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即认定该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该标准,认定婚外情不一定非得捉奸在床。  
    4、当事人对“婚外情”举证时,应充分利用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  有些“婚外情”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话通话记录、酒店开房录像、QQ聊天记录等等,当事人只能提供复印件,无法核对原件,但这些原件有可能保存在有关公司、机构那里,当事人无法取得,但司法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对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调查核实证据的申请。案例四中,如果丈夫否认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则证据认定就会存在问题,但如果妻子申请了调查核实证据,则会取得主动。
  • 您好,离婚仅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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