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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国外来说自己是单身认识了女友李某,2010年7月张某口头赠与李某一部车,便落耩女友名下,4个月后张某有病需手术没钱李某将车卖掉把车款打入自己帐户,十几天后把款全部提出用于张某和其它生活上,2011年2月张某前妻来电话李某才知他们没离婚,于是提出与张某离开,张某提出他已向法院提出与妻子离婚,判决书即将下来...2011年2月26日法院下判决张某与前妻离婚,判决书上写到他们只有共同财产一套78平楼房,因是宣告失踪原告不同意分财产.2011年4月21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日为了明确个自的财产,双方签订了结婚协议,另外把以前已赠与的车和剩余款为李某所有的字样写了一份赠与合同,李某目的是怕以后说不清楚,其实这时车和款巳不存在,张某在银行还有基金20万,李某认为虽然车赠与自已但都花在治病和其它生活上,4月21日所签订的所谓赠与合同是空头合同,没有实际交付.2011年6月张某不辞而别跑到国外与前妻同居,也不给李某离婚手续,还让她等他2年.2012年5月张某前妻起诉,列前夫为笫一被告,列李某为笫二被告.诉讼请求是判决二被告4月21日赠与合同无效,责令李某返还车款.其理由是侵害了她财产的共有权.{现被告张某与原告一伙}李某认为被赠与时她不知情是善义的被赠,现车和款都巳不存了,怎么知道车款是他们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只说有房子一套,如果张某擅自处分应由他承担责任,把她列为被告不适格.

离婚 2018-12-03 1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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