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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是2010年10月领证,婚后他经常在外面和朋友吃喝玩乐到半夜3点回家,一再对家庭不负责任,遂我于2011年12月底搬回父母家居住,并提出离婚请求。1月份时,我俩商量好协议离婚,他便写了一份协议书,上面写着“同意与XX离婚并补偿10万元整”,现在他反悔,不愿协议离婚,请问,这张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益,可否上诉

离婚 2018-12-04 06: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家庭纠纷协议书范文甲方:ls__ls_____(父)????乙方:ls__ls_____(母)????丙方:ls__ls_____(子)????甲、乙与丙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现丙方已成年并参加工作,有独立的收入,为了家庭的和睦,预防财产纠纷的发生,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的收入每月交给甲方和乙方百分之ls__ls__,作为丙在家庭中的生活费;交百分之ls__ls__由甲方和乙方代为保存,作为丙方将来的结婚费用。????
    二、甲方和乙方今后不再承担丙方的抚养教育费用。????
    三、本协议的效力至丙方结婚时为止。 甲方:王ls__ls______乙方:周ls__ls______丙方:王ls__ls______附件: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时有效的,只要约定明确,民政局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但有协议的例外,因此婚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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