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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没有结婚证,女方回家一直不返回,另外有外遇。如果和她解除同居关系能不能退还彩礼

离婚 2018-12-04 07: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们未结婚,所以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都是自由的,都自由和其他任何人结婚,无论谁提分手,都不存在什么分手费的问题。至于定金和礼金的问题,若未结婚,应该返还的,当然要考虑风俗习惯,一般情况下,礼金是以结婚为前提的,我还没听过定金,定金只在经济合同里面有,我不明白你说的什么定金。
    你们之间的纠纷也就是这三万多是否应返还的问题,其他已消费的当时不能要求返还了。若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劳动积累财产,当然要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是共有关系,按份或共同共有关系。
  • 购成事实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才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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