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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本人因交友不慎被人诈骗二笔汇款,幸亏本人醒悟及时,当天发现后立刻去珠海公司局报了警。2011年三月份,该诈骗团伙五人全部落网,他们交待了犯罪事实,诈骗团伙于2012年7月分别被判刑五年及三年一年三个月不等。由于在此案中本提供犯罪嫌疑犯信息比较及时且相对细仔,公安局在抓到骗子后及时通知了本人并让自已写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随案子一起递交到珠海检察院还是法院,希望当事人能得到相当的赔偿。然而自2011年5月至今一年多的时间就再没有了案子的进展情况,不得已本人2012年7月到公安局咨询,方知这案子已于2011年5月移交到珠海香洲法院,公安人员告知我去年五月递交的那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以受理,原因是本人的这种受害情况没有受到身体伤害,不在赔偿的犯围内,几经周折,本人于2012年7月23日在拿到《刑事案判决书2012年7月5日)后立刻提交了一份独立的〈民事诉讼〉强烈要求被告人偿还当事的被骗钱财及由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珠海香洲法院立案后,于2012年8月24日在珠海香州南湾法庭开庭,开庭那天,被告缺席,当事人依照法庭的程序公诉和提交了所有的原始依据,但法官说,由于刑事判决书是2012年7月5日下达,当事人于23日收到判决书后24日就提及民事诉讼,法庭上让我出示刑事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当时我就及时与法院取得了联系,当从法院拿到判决生效证明书时,法庭已到了下班时间,法官说此案暂告这里,让我们回家等候另行开庭审理。各位律师先生,接下来我该怎么做?当事人是否有希望拿回被骗的款项?此案的被告今年9月份就能出狱,当事人是否有必要继续打下这场官司?

离婚 2018-12-04 09: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法律对开庭时间没有规定,由各法院自行安排,但法律对审限有严格的规定;  
    2、如果案情复杂,则普通程度审理(由法官、审判长以及陪审员三人审理),一般是六个月结案;  
    3、如果案情简单,则是简易程序(一位法官审理),一般是三个月审结;  
    4、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新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会判决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法律规定规定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1、法律对开庭时间没有规定,由各法院自行安排,但法律对审限有严格的规定;  
    2、如果案情复杂,则普通程度审理(由法官、审判长以及陪审员三人审理),一般是六个月结案;  
    3、如果案情简单,则是简易程序(一位法官审理),一般是三个月审结;  
    4、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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