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年8月2日,原告人自己开车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需交押金3万,在8月22日向第三被告暂借人民币壹万元,原告人在8月23交于温岭市箬横交警(有交款时的发票为证),后还款时,因二、三被告远在云南,电话联系后,第三被告同意交于其妹夫江志福(松门镇远景村人),并写了收条(有收条为证)。2011年10月11日,原告人要求和第三被告人结算清楚帐上来往,第二被告人就非法开打砸原告人家厨房门窗,并且第二、三被告人冲进原告人家中开始打砸盆、碗、微波炉等厨房用具,第二被告人按住原告人殴打,锁住喉咙,原告人在无奈之时,顺手拿起放在煤气灶上的菜刀划了第二被告人手腕上一刀,(原告人纯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原告报警,松门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作了取证,拍照(派出所有照片为证)和原告人自已也拍了照片(当时拍照为证),原告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民警,家属和朋友的劝说下原告同意调解,并告诉民警再也没有下次,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元,并签订调解协议书,之后一年期间第二、三被告不断寻衅滋事,原告每次都电话告之办案民警松门派出所吴健,该一片警也去警告了第二,三次被告人(第一次砸原告人门窗玻璃在1996年,第二次砸原告人门窗玻璃在2011年10月11日)。

2012年8月19日上午,第三被告人又在谩骂、毁谤第一原告人,辱骂第二原告人,在原告楼下大声扬言,恐吓二原告人家庭成员,如在松门街上遇见就收拾二原告人家庭成员性命!第一原告人刚好从外面办事回来,在河头菜场门口碰到第三被告,问她为什么原因在谩骂;第三被告人就打电话叫来第一、二被告人到河头菜场,第一、二被告合伙狠命欧打原告人,第一被告人用砖头敲打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头部脑积液、耳朵失聪、脑震荡、头面部皮肤裂伤(有医院住院病历为凭证)、外伤性耳聋温岭华信医院,温岭市人民医院各项检查报告及浙江省中医院各项检查报告和温岭市公安局鉴定结论为证

调解 2018-12-04 09: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违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犯罪客体等方面都较为相似,他们的主要区别如下:一是从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
    而绑架罪侵犯的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二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绑架罪则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
    三是犯罪的方式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在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 如果构成轻伤,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行为实施前就已杀害他人,后以死者为人质,谎称死者仍活着向死者亲属勒索财物的,应如何处理?是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或者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或者是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处罚。绑架罪是双重行为,而在行为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勒索财物的,只有勒索行为,缺乏绑架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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