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3年上海第一家开放式超市药房---开心人大药房开张了,虽然给市民带来了方便但也给开发商带来了困境,太多的外盗和内部职工自盗,给老板带来了几多欢喜几多愁。2003年7月31日药房发生了内部员工自盜贵重药品事件,并被当场抓获,随后老板委托药房防损部长解决这件事,我作为当班保安,也和其他保安一样被领导安排在下班后留下来协助调查这件事。晚上九点三十分超市药房关门后,在超市药房众目暌暌的综合办公室内,保安部长指派我坐在保安领班旁,帮助领班对其偷药员工进行调查记录。只不过是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查证,并未对其实施剝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切是由领导亲自调查和处理这件事,我只是作作记录而己,我其他的什么也没有做,也未对其实施任何暴力和侮辱行为。在这期间超市药房领导也打了电话通知偷窃员工家长到埸,协商解决这件事,并和片警取得联系,由于通讯受阻没联系上。这时我和同事及偷窃的员工在一起吃夜宵、我亦即作完记录,也在晚上十二点被领导同意下班。就这二个小时的所谓情节,在2003年10月22日,在我毫不知情下,被上海市公安杨浦分局延吉派出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我实施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刑事拘留二十八天、后变更取保候审一年。至今没有结论也没有销案决定书给我。偷盗的员工也没有受到处理,相反在我的公安公民信息网站上至今保留着我刑事拘留免于起诉的内容。由于杨浦公安分局延吉派出所对本人的羁押,造成了本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28天的羁押,给本人精神带来的折磨和创伤给家庭带来的痛苦;永远无法弥补。杨浦公安分局延吉派出所司法人员的草率和不负责任,导致了本人不仅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也给生活中带来了困难。本人的羁押,造成了社会对我的偏见,生活背景发生许多不能想象的变化,至今不能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从一个履行单位正常职责的保安,走向了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角色。这件事,虽然我没有受到公安局的处分,也没有受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但关我二十八天,取保侯审一年,是依据了什么法规?我努力寻求能够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希望对我的冤案有一个说法,是刑事司法行为就得按刑事诉讼法律程序走,是行政行为就得按行政诉讼法律程序来解决。但是所有的努力全荒废了。我不知怎么办,我渴望正义的支持,给我力量。让清官来洗却我的冤屈,为我能够得到国家赔偿铺平道路。我没有罪、我没有错、不是关了就关了的事,要有说法!孟部长说了老百姓的事再小也是天大的事。止不住我维权的辛酸泪,挡不住我求真的上访路,历经万般艰辛寻求正义,终究千辛一身清清白白。正义的人们帮帮我吧!

行政诉讼 2018-12-04 10: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不能提前解除取保候审,只能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两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只可以适用这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不可以同时适用二种以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适用某种强制措施不当的,则可由司法机关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有以下几方面可供参考: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也应当予以劝阻;  
    3、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同时,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加害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应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延边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