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2000年爷爷申请了一块地,在没有办理爷爷土地证时,爷爷给土地局写了一份报告,将这块地赠与孙子,当年办理了孙子的土地证,现在这块地拆迁开发了,爷爷反悔了,去土地局查档案找漏洞,说当时土地局应该先办理爷爷的土地证,后过户给孙子才对,现在爷爷要起诉土地局,要求土地局变更土地证,这块土地2008年7月已经拆迁建成商品房,土地证在2008年7月已经注销,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还可以撤销变更为爷爷的土地证吗,????(孙子在2008年7月和开发商签订房屋置换合同时,只写了房产置换,房子和房产证是孙子的,没有写土地,如果撤销土地证,孙子和开发商签订的房产置换合同会无效吗?)谢谢!

诉讼 2018-12-04 14: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长期不开房产证怎么办?
    1、向市房管局反映问题,开发商的办证义务。


    2、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关于房产变更的:
    一、房产证名字已变更,不能进行撤销;
    二、如要变回以前名字可采取以下措施:
    1、重新进行交易,变更房产所有权人;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可申请登记机构予以变更登记;
    3、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二、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当事人除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外,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更正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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