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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现有两块宅基地,一块是1968年爷爷买的,另一块是祖传下来的,土地改革时已划给了我们,买的那块面积200来平方,已经建房,现居住!另外一块面积600多平方,1979年没有钱修那么多的房,当时爷爷是村里的干部,当时村委会协商后无偿借给村委会发展经济(口头协议,没有文件,当事人目前尚在,已退休)至1986年已全部建了门面,村委会租赁给个体户开店,我们没有收过任何租金。2008年四川地震后原村委会与邻村合并,政府着手建设新街道和道路,今年11月1已将原村委的3个大队所有人户口转到街道居委会,并声明收回承包地与3个大队划清(这个给了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占地补偿)。现在情况是2010年11月15日合并后的新村委会要将1979年到1986年使用我家的宅基地修建的旧房子全部拆除并将土地拍卖且没有和我家协商我的家父长期在外务工,爷爷年龄已经大了,他们也没有法律意识,从土地改革到现在特别是地震后原来的土地使用证和购买合同都不在了,也没有补办过,而且村委会使用的那块宅基地没有办过土地使用证!爷爷之前找过村委会,他们答应只可以建一间门面,我觉得他们这么做很霸道,再问都是含糊其辞,不愿意正面回答,和父亲商量后我们想将原来的宅基地拿回来。就这么个情况,请问我们可不可能拿得回来,我该找那些部门,如果诉讼的话要取得那些材料?谢谢,在线等!

诉讼 2018-12-04 14: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外地人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购买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承包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1、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需要经过当地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划,然后,再逐级报请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审批。
      
    2、未经当地规划部门规划许可的,属于违法建筑。
      
    3、虽经过规划部门规划许可,但未经县级政府审批的,也属于违法建筑。
      
    4、即使即经过规划许可,也经过政府审批同意,但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出售,不能出售给外村村民。出售给外村村民的,买卖关系无效。
  • 宅基地收回拆迁补偿,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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