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7-12-14]来源:新京报?作者:记者刘泽宁[字体:大中小]????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然而24岁的孕妇赵美芳住进医院待产,产下的却是一个逝去的生命。12月3日,怀孕近38周的赵美芳住进石景山医院待产,4日下午,胎儿无胎心音,死于腹中。前天上午,赵美芳的10余名家属将医院大门围堵,拉起横幅讨说法。医院称胎儿死于脐带真结(打死结),其死亡难以预料。  据赵美芳爱人表弟陆先生介绍,前日早7点,石景山医院东门门口,赵美芳10余名亲属,打出“医院还我公道、还我孩子”的横幅,并将医院大门用车封堵,向医院讨说法。目击者陈先生称,当时有数百人围观,医院前的翠林西路堵车近一个多小时。前日,石景山医院医患处主任刘小雨称,事发后,医院拨打了110,石景山公安分局、鲁谷派出所的40余位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随后将15名*****家属带走。截至昨日凌晨,赵美芳的母亲、姨妈等13位亲属被派出所放回。其夫张建鹏及其表哥因扰乱社会治安,分别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及5日。鲁谷派出所一值班民警表示,石景山公安分局已介入调查。  孕妇住院产下死胎  据赵美芳介绍,12月3日,怀胎近38周的她某因妊娠期满腹疼,由其丈夫陪同去石景山医院待产。“医生诊断为羊水较多,胎心异常。”赵美芳说。但医生称,那时没有做剖腹产前期征兆,需继续观察。  据赵美芳讲,当日下午2点多,*****常规监测胎心,发现她羊水持续增多,但胎心正常。这时她感觉身体发胀,很难受,但医生称其属正常反应。直至4日下午4点多,值班医生再次为她做胎心监测,发现胎心音消失。5日晚6点左右,急诊B超证实为死胎。7日凌晨4点多,赵美芳产下一足月成熟死胎。  产妇“胎儿死亡医院有责任”  争议  “入院时胎儿还好好的,他是来求命的,不是来送命的。”前日,提起死去的胎儿,赵美芳抑制不住泪流满面。赵美芳称,她和爱人都不认同医院的结论。  赵美芳说,她自怀孕以来,一直在石景山医院定期孕前检查,都未发现任何异常。12月3日入院至4日下午胎儿死亡,其间有29个小时,院方完全有时间诊断病情,且脐带打结胎儿一定会有反应。诊疗过程中,医院只是隔一两小时监测一下胎心,没时刻监测。而且胎儿是足月妊娠,距预产期仅剩十几天,医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剖腹产。  据此,赵美芳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护理、治疗责任,胎儿的死属于“医疗责任事故”,要求院方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医院“胎死腹中难以预料”  争议  前日,石景山医院医患处主任刘小雨称,医院调查得知,赵美芳的胎儿死于脐带真结。医院专家分析?此病早期诊断很难,B超和常规检查无法发现,胎死腹中难以预料。事后医院调查表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正确的诊疗、操作、护理规范进行,医疗行为无过错。  前日,石景山医院一名刘姓副院长称,患者家属找医院讨说法的当晚,医院连夜召开调查会。目前医院已应家属要求将赵美芳的病历复印件封存。如家属有任何异议可申请医疗鉴定,或通过司法途径起诉医院。?????事情已经过去三年了,我现在又有了自己的孩子,可每每想起之前的事情总感觉倍受委屈,当时出了事,自己每天在床上哭呀哭的,对自己没有个交待,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当时由于我的身体情况没有及时去法院起诉,后来又打算要孩子就耽误了下来,现在想咨询各位律师,请问我现在起诉还可以吗?我现在手上没有什么证据,病历也都留在了医院,请问我要起诉有胜诉的希望吗?谢谢了……

离婚 2018-12-04 14: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说正常但孩子生下来有问题的,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首先找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话,可提出人身损害侵权诉讼。可提出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具体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虽然说家属的意见会影响医院的治疗决策,但是医疗决策是医生独自做出的,除非家属签字作出知情选择,否则,医院还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 你可以起诉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并确定医疗事故等级。
    就可主张赔偿。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反复给你带来损害,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