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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亲戚,腊月二十八的时候涉嫌一起抢劫案(无共犯)。但由于当时他被对方打至双腿骨折,胳膊粉碎性骨折,头部受伤,警察只是做了简单的笔录,后一直在家中养伤。九天前,接到警方通知去公安局,接着就刑拘了。八天后又接警方通知去领人,书面通知上注明“因抢劫案于7月13日刑拘,现因检察院以不具备批捕条件为由,请释放,但仍处于侦查阶段。并于7月20日起在居住地限制居住。” 抢劫案的结果是他并未抢到任何东西,对方也没受伤。不知他是就此释放了,还是一个月后依然审理判刑。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万谢!祝安康、幸福。

劳动纠纷 2018-12-04 17: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您好,批捕以后正式进入侦查阶段,时间为2个月,之后移送检察院,大约1个月时间,到法院后是3个月。至于是否可以判缓刑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跟他的涉案金额和其他情节由关系。
    建议委托律师进去会见他本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辩护意见,争取减刑。
  •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抢劫案判刑标准: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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