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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结婚前我父母给了我100万,2007年我结婚,结婚后我用婚前父母给的100万中的50万买了第1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我和妻子名下,另外50万用于炒股投资,两年后得到了20万的投资收益,2009我又用这70万去买了第2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我和我妻子名下;2011年我父母因为生意不错又向我银行账户转了100万,2个月后我把这100万取出来,买了第3套商品房,房产登记还是在我和妻子名下,今年2月份我又把07年结婚后用自己的婚前存款买的第一套商品房卖了,重新换了一套更大的商品房,即第4套房子,房产依然是登记在我和妻子名下。最近,由于夫妻感情出现重大矛盾,虽然4套房子都登记在我们双方的名下,但是实际上钱都是结婚后我出的,我想请问法律专家,上述第1、2、3、4套房子是不是都是我的个人财产,如果我妻子主张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法院是否会支持?

离婚 2018-12-04 17: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法院一般认为,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
    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只有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以上为个人财产。
  •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就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继承法说的说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其四人都有继承权,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但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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