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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9月24日银行卡被盗后卡内一万五千九百多元钱被取走后向公安机关报失,同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将取走财物的嫌疑人抓获,根据当事人所供诉,其非法所得财务买了一辆摩托车和一部平板电脑后又将七千元现金借给他的亲戚,当事人亲戚随即也去到公安机关承认当事人所说属实,并表示愿意退还所借七千元现金后一直没有按其所说履行退还,公安机关多次联系寻找都无法联系上,现本案相关材料以递交到法院立案厅,我想请问案情进展到现阶段,在其亲戚故意躲避退还财务的情况下,我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取款人)赔偿所取财务以外,能否把其亲戚追加为第二被告,还有就是,取钱人自称其是拣到我的银行卡的,但其并拿不出可以证实其是拣到的,可公安机关是以其拣到银行卡为依据递交材料的,但却没有什么事实依据所支持,在法院受理开庭审理时拣到和盗窃的酌情上会否有影响?

银行 2018-12-04 17: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盗窃案件立案的最低标准是1000元。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离婚案件立案一般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开庭时当事人应出庭。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具有特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除此之外,有的法院出于慎重考虑,立案一般也都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去。
  •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所以,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追赃、退赃,则是应该的、正常的。还有,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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