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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骑电动三轮车正常行驶,忽然从后面冲上来一辆别克轿车拦住去路并对我弟弟进行谩骂,说我弟弟挡他们路了,我弟弟与他们理论,车上的几个人下车就对我弟弟进行殴打,头上被打多个大包,几近昏迷情急之下拿出车钥匙上的小水果刀进行反抗,将其中两个人扎伤,并拨打110报警,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有监控录像为证,后来经法医鉴定对方一个轻伤,一个重伤偏轻,我弟弟属于轻微伤,现我弟弟被刑拘了,他上有两个老人需要赡养,其中老母亲有精神病,下有五岁的小女儿需要抚养,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对方,我想求各位律师朋友指条明路,我该怎么办?我弟弟会被判刑吗?谢谢了!

刑事辩护 2018-12-04 18: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打架斗殴致使轻微伤的,如果不涉及聚众斗殴,就按治安案件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建议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处罚;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按《治安处罚法》第43条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如果是被人故意打伤,伤情达法医鉴定的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受案派出所不适用调解,而适用提请逮捕,也可是由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刑事自诉);赔偿清楚受害人并取得其书面谅解的,构成减轻刑事处罚情节。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项第
    (二)款 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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