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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朋友介绍于2009年12月15日借给赵某10万元钱,借条上约定一年还款,如到期不还款用一辆丰田轿车作抵押,借条上有我朋友和县公安局王某签名担保,当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我找赵某要钱,但无法找到人(据讲因他的债务人举报他放高利债被公安局追查而躲起来,后来通过活动才敢回来)。2011年3月份赵某才和我见面,请求我再借一年,保证于2011年12月15日前连本带利一起还我,当时我的朋友也在场,2011年6月份我因买房急需用钱,多次和朋友一起去找赵某要钱,但是始终找不着人打电话也不接,后来终于回电话说现在没钱,总是在拖着不还,现在他没有出走,只是不敢在家,就是找不到人,2011年年12月8日我打电话给他要他还钱,总算接通后说春节前还我,但现在打电话又是不接。如赵某仍然不还款,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1、起诉时我还能否将两名担保人和赵某一起列为被告,如赵某无钱归还,能否请求法院责令两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2、口头约定利息,法院是否会支持;3、如赵某的轿车还在手中,我能否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谢谢!

债权债务 2018-12-04 19: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
      
    2、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因此,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受到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 担保人是可以起诉借款人的,但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我国法律规定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般担保在债权到期后,只有在债务有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要求担保人还。
    连带担保在债权到期后,可以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直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也可以将两人一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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