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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买的液晶电视机于2012年7月9日下午17点左右由**方面送到我家,当时送货人让我先签收后验货,我说“可以,但是我验货你不能离开!”于是打开包装查看,电视表面没有发现任何磕碰痕迹,当我要插电试机时,送货人说“我们送货不许插电试机,插电后的问题我们不负责”然后,未经我同意就离开了,我插上电源,发现屏幕右上角内屏有裂缝,相当于整个电视报废。就马上联系送货人,让他回来。结果送货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当时打了5~6个电话联系,最后一个小时以后送货人才露面,告诉我他已经下班了,快递操作点也下班没人了,数据应经上传了,改不了了,只能找发货方联系换货,之后我一方面联系发货方,一方面投诉**要求理赔,都得不到结果,发货方说他们收到的是正常的签收单无法找快递索赔,**说电视是质量问题他们没责任,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我应该起诉**公司还是送货人个体,应该以什么名义进行起诉,他们应该负多少责任?要求多少赔偿?对了,那个电视是保价保丢的。请回我的邮箱详细点,谢谢。

综合法律 2018-12-04 19: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
  • 根据我国法律的限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与经营者商量和解,也能够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能够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能够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甚至能够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因此,建议您能够根据法律的限定,选择适合您的维权方式,维护您的权益。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对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一旦遗失,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款 “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具体化为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包裹类的物品最不超过所付邮费的5倍。即目前往往只能获得所付包裹邮费的5倍(如快递公司承诺赔偿标准高于邮费5倍则按承诺标准赔偿)。
    二、虽然司法实践中也有个别案例支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赔付,但争取到这样的判决难度很大。何况你讲的经济损失为法律意义上的间接损失。
  • 快递公司需要承担物品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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