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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十年,婚前男方有一处平房和75亩土地,婚后有两个7,8岁的女孩,购买一处楼房,盖一处平房,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 2018-12-04 21: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此种方式要求双方必须到场,且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一方不到场,则不能办理;二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到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你首先思考你们的婚姻有无继续维系的必要,如果没有,则当断则断。婚姻维系的必要性是以双方是否相互珍惜前提的,而不是以给孩子一个貌似完整的家为中心。对女性来说,也许早一点结束一段不合适的婚姻对自己对孩子都要好些。 关于房子问题,如果房子是婚前的,产权也是公公的,那么你不能分割,因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孩子也不能分到房产。 虽然你无法分割房产,但如你离婚后无处居住,可以要求困难帮助。此种帮助既可以是要求男方以金钱帮助的形式,也可以是他们家庭共同房产的居住权。在离婚时你要强烈要求你须居住此房,这种困难帮助婚姻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你们有其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有损害才有赔偿,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男方对你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有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赔偿,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伤残等级,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多少,由法院酌情处理。但在司法实践,女方要求赔偿得到支持的很少,一是基于证据不足,二是基于法治的落后。》 我摘录了部分法条,供你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1.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如共同财产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受时间的限制。
    2.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夫妻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的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如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在离婚后一年后可到法院起诉。

  •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6)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 这个问题需要先确定你们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你们的财产是婚后取得,登记在你们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那么这个财产一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一般是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 如果你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谁的就归谁所有。 关于抚养权的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与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父方与母方的经济情况、教育状况、身体情况、祖父母是否要求且有能力等因素有关,如果一方有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的证据不利于抚养权的争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判给女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会参考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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