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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 兹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款已收到),借款人保证在2011年4月20日前还清所借款项。逾期叁日借款人除还清所借金额外,借款人自愿每天按所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五违约金付给出借人;借款人无条件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已减少违约金的权利。借款人完全同意承担出借人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此据! 注: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担保人自愿偿还所欠款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二年。 担保人:*** 借款人:***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2011年元月18日以上为借据的全部内容,我是担保人。借款人于2012年4月外出未归,出借人于2012年7月18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归还相关款项。请懂法的朋友支招,从借据或者其他方面着手,我怎样才能打赢这官司。(此为高利贷,借款人在出走前每月要支付百分之十即一万的利息,但我没有证据)

合同纠纷 2018-12-05 07: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可援用债务人的权利对债权人进行抗辩。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24%~36%的年利率计算出的利息支付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无权请求支付,但债务人已经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利息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4、利息支付问题,有关借款的利息利率问题,《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欠款的利息利率问题却没有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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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无条件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已减少违约金的权利。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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