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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已经结过婚了,但我不喜欢现在的老婆,当时结婚是因为我家人不愿意我谈的那个女孩子,我迫于压力就结婚了,但和哪个女孩子一直还联系,现在哪个女孩子又有了我的孩子,如果现在的老婆告我重婚罪成立吗??我们在外没有以什么夫妻的名义生活,只是经常联系,有的时候住在一起。现在离婚,老婆就是不离,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这种情况属于重婚吗???

离婚 2018-12-05 08: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是否重婚,还要看具体情况:
    1、重婚有两种,一是法律重婚,即已经结婚的人,又和他人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和已婚者结婚的人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还和他领结婚证,那么两人都涉嫌重婚罪。如果未婚者不知道对方已婚,只是已婚者涉嫌重婚罪,另一方不是重婚。二是事实重婚,即:已婚者和他人虽然没又领结婚证,但与之在家庭之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你的情况,应该是两人没领结婚证,但有了孩子?这样的话,如果两人长期在一起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重婚。如果女方不知道他已婚,女方不涉嫌重婚、只是男方重婚,如果女方明知他有妻子还和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都涉嫌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是有了孩子:不是重婚,只是婚外情。
  • 如果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重婚犯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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