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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同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刑法典第69条确定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罚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数罪并罚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3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一致,故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数罪可以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对于异种数罪实刑并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均无分歧,但是,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并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均有些分歧,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无须并罚,但是当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且难以使实际处罚结果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标准时,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条件下,可以有限制地对同种数罪适当地进行并罚。(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刑事辩护 2018-12-05 1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n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n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n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n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n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n
  • 管制和拘役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方法,而拘役要关押,但可以有一定回家自由。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可以单独判决。《刑法》规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可以到法院复印原判决书,或与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联系,由法院出具相应的执行死刑的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被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如果当事人家属丢失了生效的死刑判决书的,可以到法院档案室要求复印原判决书;如果无法复印的,则还可以与原执行法院联系,争取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已经执行死刑的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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