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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亲笔遗书有效吗????父亲临终前留下亲笔遗书,把全部财产赠与我堂叔,虽然亲笔遗书的形式要件合法,但从遗书笔迹看,那歪歪扭扭的字迹表明了我父亲当时已经没有行为能力了,事实上.4.5写遗书当日,医院已经开出了“病危通知书”,而且遗嘱内容中“房产”的‘房’字笔划明显错误,这种笔迹错误在我父亲身体健康的时候是不可能发生的,所以我认为该份遗书是旁边有人把着他的手书写的,虽然我拒绝了法庭对遗书进行笔迹鉴定的要求,但是我始终认为不是我父亲的真正意愿,我父亲患的是晚期肝癌后形成的肝性脑病,最重要的是有杨浦区中心医院的主治医生李力医师出具的《患者病情说明》,明确指出我父亲在.4.4起已经“神志不清、肝性脑病、呼之反映迟钝、无定向定位能力……”一个有普通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一个患有严重身体和精神疾病的人能够亲笔写一份完全符合自己意愿的遗嘱吗????更令我不能理解的是,父亲的财产继承对象竟然是与我父亲十八来只有联络过数次的堂叔,有此断定这份遗嘱完全是一份与情不符、与法不合且违反公序良俗的自书遗嘱!全世界都知道我父亲最爱的人除了我还有我姑姑、我母亲……,诉讼过程中,我们在法庭上也出示了很多关于证明家庭和睦的无法辩驳的证据;街道和居委的证明,家庭DVD录像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父亲工厂工会的证明还有我母亲的在法庭上声泪俱下的陈词,众多旁听的亲朋好友以及法庭审判员都无不为之动容!而遗嘱继承人(我堂叔)却理缺词穷在事实面前哑口无言!难道法律能够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违反社会常理吗!???我父母亲虽然已经离婚三,但对我父亲的感情和妻子责任比一般正常夫家庭还好,所以父亲反复叮嘱我不要让姑姑和亲戚们知道他们已经离婚的真相,我也一直坚守着我的承诺,由于父亲临终前夕已经患有肝性脑病所致神志不清,故此才会发生把内心的‘胡话’通通倾诉了给姑姑和他的兄弟们。???虽然父亲因为外面有女人,曾令到我母亲非常不悦,但他们夫妻情感并未受到严重的影响,我父亲长期来身体一直不好,我们经常苦口婆心的劝说他不要多喝酒、多抽烟,为了他的身体健康,为了父亲老的时候有一个安静的住所,我们还准备在上海的郊区购置一套住房让父亲在良好的环境中安度晚,我和母亲还定期督促父亲去我阿姨工作的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检查身体,这次重病期间,几次手术都有我和我母亲以及阿姨全程照顾,还特让父亲高兴,我母亲还叫来他的弟弟全家24小时陪护照顾,而我母亲又常常连续几天几夜的陪护在父亲病床前以此让父亲得到最大的精神安慰。我也曾经发誓一定要让全上海最好的医生来帮我父亲看病,所以我母亲我阿姨特地安排了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消化科主任医师李力进行全程特别照顾,如上综述,我们的家庭关系到底怎样,天地可鉴!????反观我堂叔(遗嘱继承人)事实上长期与我们家没有来往,既便在我父亲病情最严重的时候,一般也只有我和母亲陪伴在侧,这个事实我母亲在法庭上也做了证明“原告十八来只有来看望被继承人两次!这两次还不是特意来看我父亲的,只因为堂叔的母亲恰也在杨浦区中心医院住院,顺便为之而已”。???其实父亲几十来,一直是靠我母亲养活,既便如此父亲生前的生活却非常充裕和满足,平时跳跳舞、喝喝酒,还常带女朋友到处游玩,我母亲得知父亲病重消息后也不计前嫌马上帮他买了一张贵宾卡让他去会所尽情消费,还每月拿出两万多元来支付保姆和叔叔亲戚们来我家一起照顾父亲的全部开销,父亲病重需要吃的清淡,家里燕窝、蛋白粉从不间断。为了照顾父亲,我忍痛放弃了公司派我去英国进修的机会,我始终认

合同纠纷 2018-12-05 1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确定是归立遗嘱人所有并且符合遗嘱的要件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只有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其他四种遗嘱不需要公证,但是必须符合各自的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遗嘱的要件,那么即使有遗嘱,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是无效的。
    遗嘱无效的话,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也是真实的,那么遗嘱有效,父母没有继承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遗嘱处分财产是遗嘱人的权利,并不需要子女或者其它继承人同意。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有一处房产婚前尚未做继承公证一旦离婚如何分割?要看房产在婚前房证是谁的名字,如果是属于婚前的房子,那么另一方没有继承权和分配权。如果是婚后,一方老人的房产去世后留下的,要看是否有遗嘱,如果指定是赠予一人,那么另一方也没有分配权,如果没有遗嘱, 房产应该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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