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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父亲和亲生女儿,在1973年发生了不正常的男女关系。现在朋友父亲去世,留下自书遗嘱,将他的房产赠送给了和他有男女关系的女儿,其他子女无份额。这样合理吗?根据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其他兄妹能否依据“总则”,宣布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可以吗?留下自书遗嘱,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宣布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可以吗?

继承 2019-02-19 22: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继承问题上,亲兄妹是第二继承人,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妹享有继承权
  • 老人第一序列继承人是,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儿媳不能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但是继承法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有权继承遗产。
    儿媳,女婿要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1,丧偶
    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在没有丧偶的情况下,即使在孝顺也没有继承权,虽然丧偶了,也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但不是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同样不能取得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遗嘱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或精神病患者)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如夫妻共有、国家集体财产或别人财产)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保留特留份(如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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