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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无偿看管客人车辆失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入住某宾馆时,将一辆摩托车托付宾馆的值班保安员张某保管。张某答应为王先生保管,并将车停放在宾馆停车场。第二天早上,王先生去取车时发现被盗遂要求宾馆赔偿。宾馆认为其没有保管摩托车的义务,只是出于方便旅客,才为王先生无偿保管。摩托车丢失的责任不在宾馆,况且宾馆并未就保管摩托车收取任何费用,不应由宾馆承担责任。那么,宾馆无偿看管客人车辆失窃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张振合律师评析:对于上述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宾馆应当赔偿王先生的损失。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王先生入住某宾馆,与宾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王先生作为顾客在接受经营者某宾馆的服务的时候,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宾馆则对王先生的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王先生的摩托车在宾馆停车场停放期间被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王先生可以要求宾馆赔偿。?其次,某宾馆为提高自身服务品质,向入住顾客提供停车场供顾客停车使用,这本身就是其所提供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与顾客之间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之一,不管其停车是否另行收费,其均有义务提供无瑕疵服务。况且,宾馆提供停车服务的费用均包含在顾客所支付的住宿费中了,宾馆的住宿价格是其向顾客所提供的全部不另行收费服务的价格,故宾馆停车场为顾客看管停车实质是有偿服务。结合本案,王先生托付宾馆值班的保安员看管摩托车,并已将车交付给张某停放在宾馆停车场,保管合同已然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无论将宾馆的停车场保管车辆服务看作是有偿还是无偿服务,其未尽看管职责,致使王先生摩托车丢失,宾馆均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宾馆对王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振合律师【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江西南昌)资深律师】电?话:13755775548?E-mail:?chn@yahoo

消费者维权 2018-12-05 12: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是符合民法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的。据此,我国法律作出了无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就一般过失程度未作明确规定。
      对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用两个标准:  一是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这就是说无偿保管人所负有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如果有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那么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个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交易上必要的注意)。
    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  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
    这两个标准具有一定联系,例如:减轻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责任的减轻甚至免除,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按照较低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
    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而需要使保管人负责,也不妨可以使保管人被减轻责任。
  •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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