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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心律师:有一个公司违法,拿着营业执照去非法买地,造成了损失,公司法人已经判刑,而这个公司登记机关主要领导被检察机关审查,有两个领导A和B,A审查完,在取保候审,等着审判,B还在审查中。B是主要领导,A是股室负责人,审查他们的原因是,这个公司没有前置许可,但是出于招商引资的关系,就给办理了短期营业执照,还有就是,注册资金是假的,验资报告也是假的,但是没有看出来,我想问的是:这个公司还有一个分公司,分公司有没有犯法不清楚,因为总公司违法以后检察院才过来调总公司的档案,他们还不知道有个分公司,知道以后把分公司的档案也复印走了,这个分公司也是有两个人审核,一个就是上面的,股室负责人,A,还有一个受理人员,因为分公司不用大领导审核,所以就一个受理人员和股室负责人签字,问:这个受理人员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受理人员会被拿去审查吗?

离婚 2018-12-05 12: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2]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取保候审后,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法院是要被判刑。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取保后就没事或者一定要判缓刑了,但积极退赃,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涉嫌毒品犯罪,此罪性质严重,一般不能取保候审,具体看案件实际情况,以下是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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