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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在松江区的乡下我家族的基本情况是:我的奶奶在生了两个伯伯之后改嫁我的爷爷,然后生了我爸爸和我叔叔以及一个女儿,我爷爷已于多前去世。我的妈妈是从浙江来的媳妇,我奶奶从小就看不起我妈妈,然后我奶奶又异常的偏心我的叔叔,所以和我家的关系一直不太好,但是我家从来都是赡养我奶奶的,看病吃住从来都会给钱给房子给她居住。然后在1999的时候乡下的三间屋子很破旧了,我的叔叔另外去建房(用了我奶奶以及爷爷的名额,否则不给造)而本来属于我叔叔的那一半房子卖给了我爸爸,还要我家签署协议,要让我的奶奶一直居住在我家,才肯卖(其实就是勒索,如果不答应就不卖,要把房子租给外地民工,而我还小,又是女孩子,我爸爸妈妈又忙常常不在家,我父母担心我的安全,所以答应了)后来在我家拆了原来的破旧的房屋,自己又造了新房屋,本来以为生活就这么安定下来了,为什么要说安定?因为我的奶奶看不起我妈妈,又偏心我叔叔,也偏心两个伯伯,反正就是其他我奶奶的子女都联合起来欺负我家,我家不骂老人,当然更因为他们的过分所以平常也不主动说话,但是奶奶生病住院或是要什么,我家从来二话不说给钱,自己该出的从来没少过一分钱,但是他们那些人还是要欺负我家,而我的两个伯伯因为可以欺负我爸爸就可以少尽赡养义务(以自己不姓我家的姓,我奶奶改嫁为理,从来没有让老人居住过一天,却有什么事情都出来骂我家,说我家对老人不好?给房子住,给钱,平常不骂老人,也不给脸色怎么就不好了?他们一点不尽心反倒得到奶奶的欢心,我是真的不明白)我家一直都是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迁就他们,说实在的话,真的是怕了,一群人上来不是打就是骂的就跟流氓一样!!!去10月左右我家的房子拆迁了,拆迁办的意思就是房子是我爸的,我叔也卖了,就没有我叔叔的份了,所以就给了差不多40几万以及3张票子(钱是按面子来的,票子是以房屋的间数目来的,如果早知道有后来的事情,我家应该是4张的,但是被拆迁办的人说这我叔叔没有份所以就定下来了也安心了,谁知道会发展到后来的事情)就是我叔叔想要票子,而我家不给,而我叔叔要不到就怂恿我奶奶以奶奶的名义告我家,要我家给一张票子,我家以我叔叔在别处建房也拿了我爷爷奶奶的名义+他们一家三口才可以建造,否则不给为理由,觉得,两个老人,奶奶的那份可以给我叔叔,拿我家可以拿我爷爷的那份。但是现在司法的人说因为爷爷去世了,奶奶有继承权,所以房子也有奶奶的一份,所以奶奶爱给谁给谁,偏心也没有办法的,但是我叔叔以自己的名义要,又要不到,所以让我奶奶来要,说是奶奶自己要,其实就是要来给我叔叔的,我奶奶都80多了,住的吃的都有还有社保,不缺钱,她就是要我家难看,我真的是搞不懂,但是也没有办法,别人说我家绝对会输的,请问是这么个道理吗?【但是之前我们村同样也发生过类似(基本就是一样了)的事情,就是也是拆迁,也同样是兄弟,也是其中一个要拆迁,要“票子”的那一方最后硬拖了老头子(也就是兄弟两的父亲)告拆迁的那一方,但是最后撤诉了,因为法院调解的意思就是,你要拆迁的票子,可以,但是以后你拆迁也同样要给现在拆迁的人同样的票子,所以不会胜诉。所以撤诉了,我想我家的情况不是一样么,为什么别人都说我家会输呢?原因就是别人总结就是:我奶奶偏心,她要,没有办法,但这个例子难道不是同样吗?我搞不明白了】?请律师以及朋友们帮我看看,谢谢了!

调解 2018-12-05 12: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父亲或母亲的遗产房,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
    《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如何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以对继子女要求为例子: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遗产继承与赡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符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的赡养义务人之一的,就应该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与老人有无遗产无关;
      2,在老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与扶养人(可以是继承人之一,也可以不是)签订扶养遗赠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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