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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在的乡下我家族的基本情况是:我的奶奶在生了两个伯伯之后改嫁我的爷爷,然后生了我爸爸和我叔叔以及一个女儿,我爷爷已于多前去世。我的妈妈是从浙江来的媳妇,我奶奶从小就看不起我妈妈,然后我奶奶又异常的偏心我的叔叔,所以和我家的关系一直不太好,但是我家从来都是赡养我奶奶的,看病吃住从来都会给钱给房子给她居住。然后在1999的时候乡下的三间屋子很破旧了,我的叔叔另外去建房(用了我奶奶以及爷爷的名额,否则不给造)而本来属于我叔叔的那一半房子卖给了我爸爸,还要我家签署协议,要让我的奶奶一直居住在我家,才肯卖(其实就是勒索,如果不答应就不卖,要把房子租给外地民工,而我还小,又是女孩子,我爸爸妈妈又忙常常不在家,我父母担心我的安全,所以答应了)后来在我家拆了原来的破旧的房屋,自己又造了新房屋,本来以为生活就这么安定下来了,为什么要说安定?因为我的奶奶看不起我妈妈,又偏心我叔叔,也偏心两个伯伯,反正就是其他我奶奶的子女都联合起来欺负我家,我家不骂老人,当然更因为他们的过分所以平常也不主动说话,但是奶奶生病住院或是要什么,我家从来二话不说给钱,自己该出的从来没少过一分钱,但是他们那些人还是要欺负我家,而我的两个伯伯因为可以欺负我爸爸就可以少尽赡养义务(以自己不姓我家的姓,我奶奶改嫁为理,从来没有让老人居住过一天,却有什么事情都出来骂我家,说我家对老人不好?给房子住,给钱,平常不骂老人,也不给脸色怎么就不好了?他们一点不尽心反倒得到奶奶的欢心,我是真的不明白)我家一直都是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迁就他们,说实在的话,真的是怕了,一群人上来不是打就是骂的就跟流氓一样!!!去10月左右我家的房子拆迁了,拆迁办的意思就是房子是我爸的,我叔也卖了,就没有我叔叔的份了,所以就给了差不多40几万以及3张票子(钱是按面子来的,票子是以房屋的间数目来的,如果早知道有后来的事情,我家应该是4张的,但是被拆迁办的人说这我叔叔没有份所以就定下来了也安心了,谁知道会发展到后来的事情)就是我叔叔想要票子,而我家不给,而我叔叔要不到就怂恿我奶奶以奶奶的名义告我家,要我家给一张票子,我家以我叔叔在别处建房也拿了我爷爷奶奶的名义+他们一家三口才可以建造,否则不给为理由,觉得,两个老人,奶奶的那份可以给我叔叔,拿我家可以拿我爷爷的那份。但是现在司法的人说因为爷爷去世了,奶奶有继承权,所以房子也有奶奶的一份,所以奶奶爱给谁给谁,偏心也没有办法的,但是我叔叔以自己的名义要,又要不到,所以让我奶奶来要,说是奶奶自己要,其实就是要来给我叔叔的,我奶奶都80多了,住的吃的都有还有社保,不缺钱,她就是要我家难看,我真的是搞不懂,但是也没有办法,别人说我家绝对会输的,请问是这么个道理吗?【但是之前我们村同样也发生过类似(基本就是一样了)的事情,就是也是拆迁,也同样是兄弟,也是其中一个要拆迁,要“票子”的那一方最后硬拖了老头子(也就是兄弟两的父亲)告拆迁的那一方,但是最后撤诉了,因为法院调解的意思就是,你要拆迁的票子,可以,但是以后你拆迁也同样要给现在拆迁的人同样的票子,所以不会胜诉。所以撤诉了,我想我家的情况不是一样么,为什么别人都说我家会输呢?原因就是别人总结就是:我奶奶偏心,她要,没有办法,但这个例子难道不是同样吗?我搞不明白了】 请律师以及朋友们帮我看看,谢谢了!

调解 2018-09-24 01: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产继承与赡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
      2,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
      5,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起诉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继承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因此,首先要父母死亡,其次要房产是登记在父母名下,再次,需要和其他继承人一起参与继承,包括父母的父母和自己的兄弟姐妹,需要提供父母死亡证明、房产登记证明、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 协议人:(父亲: 、母亲: ) 关系人:( )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关系人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父母的医疗费(单位报销的费用除外)剩余部分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担,各自承担医疗费用的20%。
    二、因父母病重,如父母去世,父母的丧葬费(由单位付给的)除安葬老人,包括火化、墓地及出殡当日的早餐,其他费用各自承担,还需偿还五位子女为老人垫付的现金。剩余部分作为另一位老人以后的住院费用支出。
    三、在父母病重或卧床不起时,五位子女需轮流护理,如子女因事或工作需要不能护理老人时,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拿出护理费用。
    四、如果其中一位老人逝世,另一位老人应由五位子女赡养,老人的工资作为自已的日常生活费用,住院费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担。
    五、在关系人及协议人达成协议后,如出现协议前协议人所欠的任何债务,协议人应不予偿还。
    六、在处理两位老人遗留下的房产、钱、物时,其房产的价格需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中的任何一位子女购买此房,都不能低于市场价格)最后老人的全部财产均由五位子女平均分配。 此协议之前的任何遗嘱作废,协议之后的遗嘱无效,以此协议为准,一方老人过世,另一方老人在立遗嘱时,五位子女必须全部到场,缺一不可,否则无效。 协议人:父亲: 母亲: 关系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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