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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朋友引荐与债务人及担保人认识,声称对方投资本地政府工程需向本人借款70万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声称政府播下款一个月立即偿还,朋友作为我和债务人及担保人的中间人,口头承诺一个月后他帮着去要,于是,债务人及担保人当着我面写了“借条”日期为借款日期,一个月过后,朋友拿着“借款”原件去讨要借款。未果,把“借条”归还于我。本人多次联系不是债务人及担保人,于是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随后,债务人联系本人见面,对本人说,我手里的欠条是假的。原件为“借条”后被中间人及债务人私下调换成“欠条”并更改了借款日期。担保人也不承认欠条上是本人签字。对方并没有偿还能力,借款周转也为谎言,并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借条”偷换成“欠条”已构成诈骗。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说我手中持有的欠条也是本人笔迹就构不成诈骗。但与和我当面签订的借条一点不一致。欠条上不是担保人笔迹,而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我该怎么样维权…

债权债务 2018-12-05 14: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条上的债权人是曾用名,如果有证据证据是认可的。借款人又失联了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诉讼时效是两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与担保性质有关。如果在担保时约定了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款的,则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在担保时无任何约定,则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在还款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 一,借钱打借条,不是打欠条。二,借款担保人不是开玩笑的,担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也就是说,借款人到期不还或无力偿还,担保人要负责偿还借款,然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三,借款欠跑路了,如果借款到期,担保人就必须要负责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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