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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生前和我母共同将父母的一套房产赠与我哥嫂,附加条件是让哥嫂赡养我母至终。我父过世后,我哥嫂翻脸不认我母。因我母痴呆,法院指定我为监护人。由于我赡养我母有困难,想要求撤销赠与,把哥嫂的房产要回来出租,好保障我母生活和医疗权益。不知可行否?

房产纠纷 2018-12-05 17: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将房产赠直系亲属,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规定房屋无偿赠与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具体包括: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离婚诉讼中有关房产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  
    (一)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1、离婚协议约定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当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夫妻关系得以解除,赠与的条件已经成就,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2、婚内约定赠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共同赠与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则赠与合同生效。  需要解决的是夫妻财产赠与,赠与的财产属于谁。
    这就需要考虑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了。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原则上是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赠与方不可能赠与自己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因此,夫妻财产赠与,离婚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 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责任,对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子女必须赡养,以任何借口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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