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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教您一些关于遗产分割的问题.1岁时亲身母亲因病去世,她身前和我父亲共同拥有一座房子和一个旅我父亲于3个月后再他们共同经营旅店,后又拥有2个楼房和一个五金商我父亲于06月忽然去现在我刚8现在继母想把所有财产占为己因此产生财产纠纷,我与继母之间有养父母关系,我现在在读书,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关于他们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具体情况如下:旅店:最初是我爷爷的财产,他们婚后不久,我爷爷与我父亲办理过赠与合同,将房产的户主改为我父2个楼其中一个是我父亲购有收据证但是,房产证的名字填写的是继母另一个楼的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但是后面附有一个证此楼由父亲和继母共同付清.五金商店是他们共同经房产证户主是谁我不清在父亲去世之继母给她的儿子在呼和浩特买了一0多万的楼她的儿子之前判给他前夫抚和我父亲没有养子女关关于这些遗产问题,很复我想麻烦您给我分析一这些财产都该如何分割谢谢~

离婚 2018-12-06 1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 1,如果有遗嘱,指定了遗产执行人的,由指定的执行人进行分割;没有指定执行人的,由遗嘱指定继承人之间协商分割2,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的,所有继承人可以推选遗产执行人,或者共同进行遗产分割3,多个继承人按份继承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经三分之二共有人同意,可以对房产进行处分
  • 关于房屋遗产发生争议,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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