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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房屋继承 和遗产法相关问题。我爷爷死了2年了, 因为我爷爷就我爸爸1个儿子 ,我爸爸还一直想当然以为房子的事肯定他说了算(我家以前任何事都是我爸爸出钱又出力的)。考虑到我姑妈没有房子,就让她一家在那住了2年。现在那间房子面临拆迁问题,但是房子户名还是我爷爷的名字,一直没有过户。之前就遗产分割问题请教过您,您说现在是男女平等,都平分。我想问下法律上会不会人性化有所偏颇,最好查下银行资产!事实上我姑妈家一直有2、30W存款但是她家就是不买房,想吃白食、白拿。而我爸爸负债累累,名下没有也房产,家里近几年是靠信用卡套现、高利贷维持生计,高利贷半夜里上门追债泼红油漆我们都经历过。我还有个弟弟才上初一正是受教育 开销大的时候。姑妈家的儿子业已成年,我爸爸以前开公司的时候非常照顾他家,没想到公司倒闭后,没有一个人帮。而且她们都知道我家的经济状况,我姑妈现在跟我爸爸争房子 还在背地里做了很多事来拉拢其他几个姑姑架空我爸爸(包括前几年送我表姐一台电脑,这在她家是绝不可能的事,现在回想起来都是她做的铺垫)。我们家真的需要那套住房贷款缓解下债务。律师能不能帮下我们家 真心谢谢您了!

继承 2018-12-04 12: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
    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二、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三、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 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去做公证继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遗产分配的规则:
    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 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八)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 涉外房屋继承,是指有的房屋继承,要涉及到外国人,或者涉及遗产在国外,这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房屋继承,叫涉外房屋继承。涉外继承一般有下列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2)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继承人中有外国人;  
    (3)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是中国公民,但被继承人在中国死亡时,有遗产留在国外;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被继承人侨居国外,死亡时在中国境内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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