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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遇到的问题如下: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就依据我和债务人的执行和解协议作为结案的理由。我也清楚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当初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因为希望执行庭人员能卖力一点,还有也不想得罪他们违背他们的意志办事,他们也口口声声说这样做不会有意外事情的,可是现在执行庭人员执行不力,我已经提供给他们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他们仍然不去执行,我现在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庭人员说现在正是在执行阶段,我就搞不明白已经结案的官司怎么可能正在执行阶段了,如正在执行阶段,怎么就没看到你在执行了?我花了近万元才找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我现在想问一下现在我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或者什么程序解决这件事?国将不国了,今已经打了三起官司了,国人诚信值几乎为零,我所做的生意都依照法律规则所做,可仍然是防不胜防,现如今的司法机关又形同虚设,官司胜了如同没胜,看样子以后只能是以暴制暴,黑吃黑了,真是现代版的逼良为娼!如有特别熟悉工程类债务债权关系的江苏的律师也可以联系我,希望我们能建立长久的合作性伙伴关系。不过现在请留下你的金玉良言>

案件执行 2018-12-05 2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2、《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时效中止,若不履行和解协议,自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连续计算两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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