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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感谢您对我的帮助 我的车(属旅客运营车辆)和别人的车追尾.我负主要责任.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 现在情况是这样 其中车上受伤的一位旅客休克 在送到医院抢救后双肺有淤血头部有外伤 经检查 胸椎一度滑脱 住院治疗第十四天双肺治愈 当天晚上做的胸椎滑脱复位手术 手术前手脚灵活自如 手术后腿还可以动 两小时左右后腿开始疼痛之后失去知觉 第二天早上腹肿 大小便失禁 当时医生说是麻醉药药性未过 让多喝水 观察八天后 医生说是胸椎滑脱复位手术产生淤血压迫神经导致的下身瘫痪 于是转院做第二次胸椎减压手术 两次手术都是同一位医生 手术后住院一个多月病情没有好转 转当地医院做了一个多月的康复治疗 右腿可以弯曲 左腿脚尖微动 当地医院的医生说胸腔里有骨片 她的家人要求转院做第三次手术治腿 手术后出血过多造成肾脏衰竭 死亡 从事故发生到人员死亡期间治疗四个多月 我们认为造成旅客死亡的原因 医院也有很大的责任 我们没有能力打医疗事故的官司 想向您咨询的是 如果打医疗事故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法院判的话 医院占多少责任 我们占多少责任

医疗纠纷 2018-12-06 20: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4)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如果医院不存在过错则不是医疗事故,如果有过错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建议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医院的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然后主张你的权利。如果确实是医疗事故,你可以到当地卫生局要求封存医疗档案,后经设区的市一级卫生局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委托鉴定,然后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规赔偿。
  •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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