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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如今已经两年半多了,媒人介绍的,由于结婚是我父母逼的,得不跟他结婚,我也知道因为家里穷,没钱盖房子,我哥房子老婆都没有,父母是为了那的六万彩礼钱,当时也是因为我父亲脑瘤晚期,所以我幼稚的委屈自己,以为可以用这些钱治父亲的病,婚结了,父亲没治病,只是那结过婚后剩下的几万块又借了些钱,勉强把房子盖起来了(我能是农村的),父亲在去年10月份是因为病情恶化就去了,这两年多当中,准备结婚就把结婚证办了,也是因为我婆婆不放心,但是我还是在婚后的第五天跑了,其实是有争取我合法丈夫的同意,但心里面我自己知道是欺骗他,不想跟一个不爱的人这么快在一起(我们见面到结婚只用了七天时间)这两年当中,我只回去两次过,每次回去我跟他也很少说话,多的就是吵架,都在他家住,我这两次能走,都是逃出去的,在大街上编谎言,把他置开,我们跑了,我们这两年多,刚开始打电话还很正常,算是很频繁了,但是越了解他我就越不喜欢他了,我觉得我跟他完全不合适,到了最后就厌烦他,我做梦都想着快些结束这场婚姻,这场婚姻让我不知道多次次做噩梦吓醒过,都是梦见,我跑了,我婆婆,还有他在后面追赶,追的我无路可走,这种心里负担压的我好重,我很想快些摆脱,我家里又没钱,所以我想着再熬吧,这三年中他家里人来闹过好几回,两家人关系早就破坏了、我很想明年就结束这段婚姻、不知道容易不容易,那家人在这两年多当中,也不断强调他们家花了多少多少钱娶我,说,要离婚就把钱还给他们。我只是在外面小小的一个打工的,那么多钱我确实也还不起啊,我很痛苦,一方面我还要保着我家里人,护着我家里人,不让他们在钱上有什么损失(我也知道家里没钱)一方面我还想顺利的把婚离了,另外,我跟这个合法老公虽然也在一起一共十几天吧,但是我用了一些理由不让他碰我,所以我们之间没有发生过关系,,,我该怎么做啊???谁能帮帮我???? 给些建议也行

离婚 2018-12-06 19: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一、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借婚姻骗取钱财,如果数额较大,则涉嫌诈骗犯罪,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婚不是儿戏,离婚更不是儿戏,结婚需要激情,婚姻的维持则需要责任。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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