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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公平欺负弱示群体,这就是未成年人的榜样吗?沂源县民事一庭离婚冤案,法院的人害怕女方(她弟弟是老板)就把所有财产(楼房家具)都判给女方【没有任何证据】,女方有工作每月1200元,法院的人说女方是无业。男方视力残疾脑力不好,男方所有证据都有,楼房是在登记之前签的购房合同,男方的父亲支付房款3万元,购买家具价值3万多元,女方在沂源县光力士纤维有限公司上班累过敏,男方父亲亲自去女方公司给支付5000元停薪留职款,女方看中男方(父亲以前当过官)财产和权利,才和男方结的婚。以上内容男方有所有的证据法院不认可官司输了。一审不公平,男方又上诉,二审审判员调查证明中一审审判员在背后捣乱怕男方赢了官司【法院的受处罚】二审又维持原判,这是什么官司有证据都输了,没有证据就赢了官司。在背后捣乱人是审判长杜申甫,审判员张文梅秉公不执法,为人民币服务,法律有情,人为了钱,【此帖子根其他的法院没有任何关系】求助网友帮忙嬴了官司之后酬谢2万元,其他的费用另算。男方家庭很惨,弟弟是残疾人,自己也是残疾人,父亲去世,母亲体弱多病。女人打官司就赢,残疾人就输,因为残疾人没有金钱和美色,审判长杜申甫,审判员张文梅,只认钱,不认人。秉公不执法,为人民币服务,法律有情,人为了钱,(新婚姻法)法院的人都不试行,法院的人只认金钱和美色,绝情的判处书发到残疾人手中,可怜的残疾人和女儿睡大街,财产一无所有,只有父女情。

综合法律 2018-12-06 06: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案件第一次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原告依法提起上诉后,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属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司法实践中无特殊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的。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夫妻双方,到法院依法进行诉讼离婚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
    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 1、如果存在女方过错,女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并且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赔偿。

    2、这个过错不是男方认为的过错,必须是法律上认可或者规定的过错:

    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重婚的;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这种过错必须有证据证明。否则不管哪方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的方面都是平等的,不受影响。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后取得房产的一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2、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时,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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