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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3年在本村购他人房屋,有土地使用证(已更名在本人名下)房证未更名.本人于2005年卖给非本村人,此人至今未办理任何更名手续.现本村整体拆迁,拆迁部门已同意给予该人拆迁补偿,而我却什么也没有(因土地使用证是我的名),对此很不解,请求帮助

拆迁补偿 2018-12-06 20: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办理房产证,应该去房产交易中心或者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 二手房屋更名需买卖双方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

    卖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

    注:卖方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买方: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过户费用如下;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
    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
    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
    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
    0.5%缴纳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根据《公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不是所有房屋转让的必经程序,但是有些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除以上列举需办理公证的外,其他房屋转让许可不必办理公证即可转让,但是房屋转让必须有书面协议,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办理转户手续后,房屋产权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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