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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离婚,经法院判决后房产和临迁费对半分。但由于房产是城中村三旧改造时所分的村内宅基地住房。本来共计360平方的旧房由于村委不够现房分配,因此只分的110平米的宅基地住房,剩下的250平米在回迁房建成之前都会由村委代中标企业分发临迁费,按一平米25元的临迁费,3个月支付一次的方式分发,但是父母离异后,法院判决双方各得180平米,男方得到了现住房和剩下的70平米的临迁费,母亲得到180平米的现阶段的临迁费,直到建成后有房分配为止。但是由于村委对这360平米的房产只认一个账户,即只会将临迁费汇入男方的账户中(户主),而实际该笔临迁费是有180平米,共计4500元/月的临迁费是属于母亲的,但男方拒绝退还。而要求村委将该笔临迁费分开两部分,属于母亲的那一部分汇入母亲的账户,男方的部分账户不变。但是村委以双方还存在争议为由,冻结了该笔费用,至到解决争议为止。由于已经得到法院的判决,财产需要平分,但村委拒绝执行将该笔费用分别支付,并将这笔临迁费冻结,请问能否请供求法院执行强制执行令?另外村委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入村委拒绝执行强制令该怎么办?

案件执行 2018-12-06 08: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上述规定表明,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
    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发球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罪犯的正当债务,需从没收财产中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酌情偿还。
    如果在没收财产中有罪犯侵吞、霸占、抢劫他人的财产,经被害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如果发现罪犯需用没收的财产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应当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执行没收财产。
  • 离婚一审一般不会冻结财产的。在一方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会冻结财产。
    离婚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在起诉后也可以直接提起保全财产的申请,委托律师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交上去,同时要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

  • 1、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具体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要看法院的执行力度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了
    5、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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