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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裁决书,法院最终下了行政裁定,我们准备向更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却告知行政裁定不能再提起上诉。然后我们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终止裁定书的执行,但法院却说当事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而是要第三人。难道我们只能等死吗?还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走的?请各位律师大人解答,不胜感激!

案件执行 2018-12-07 0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你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首先,请确认你起诉的一审法院有没有管辖权?被告是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管辖权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你起诉的时候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那合同履行地也有管辖。如果你自己起诉时管辖就选择错误,那当然没必要上诉,另行起诉即可;如果你确认管辖没有错,那就应该坚持到底。 其次,被告是厂家,在工商局有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场所,作为一个单位来说,不应该有不能送达的情形出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主治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的那种不能签收送达回证的情况通常也是有的,但大多发生在被告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被告下落不明的,还可以公告送达。 再次,针对你提出的对法院要求赔偿的问题,我简单解答一下。总的来说要求法院赔偿很困难:一是法院在合理的审理期限里,没有超过审限他们可以暂时不出结。针对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是现在案子还没审理完毕,很难认定法院的行为给你造成了近十万元的损失。三是《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判决出现错误涉及的国家赔偿,法院的审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要求国家赔偿还比较困难。 最后,我觉得你现在的当务之急不在于追究法院的责任,要求法院的赔偿,而是把你现在这个案子做完,争取完全胜诉,减少你的损失。我对你提出如下建议:
    1、面对企业故意停产、逃债的行为,你应该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针对送达不能签收的问题和二审审限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书。
    3、如果在承办你的案件中,有法官不公正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领导或者政法委等反映情况。
    4、法院是否给你造成损失,是否要求其赔偿的问题,待呆你这个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解决之后再来分析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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