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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开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坐在我车上的乘客脚膝盖粉碎性骨折,医药费用了5万,坐我车上乘客即伤者评定伤残为九级,伤残赔偿5万多,事故交警出具责任报告为双方车主全负一半责任,我摩托车有交强险,对方车没年有交强险。请问我方车上乘客的伤残赔偿是对方车主赔吗?现在我们赔偿谈不合,可以要打官司,所以资询下贵律师,望解答。

交通事故 2018-12-07 18: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 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
    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 由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金额由情况而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车祸保险公司理赔后,受害人一般不可以再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一般为首先撤出事故现场以保障正常交通事故的恢复,再则是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第三步则需要事故双方写明事故的经过,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四步带上相关证件以及定损单到交警事故处理点进行事故处理。
    最后由交通部门审核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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