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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孩子在幼儿园骨折,幼儿园已全部把医院的费用结清,那么后期的赔偿问题都有哪些,该赔多少

合同纠纷 2018-12-07 18: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成因有:
    (一)、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
    (二)、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
    (三)、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
    (四)、轻度损伤后长时间治疗。
    (五)、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
    (六)、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
    (七)、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
    (八)、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 使不合理开支扩大。
    (九)、搭车开药、冒名顶替时有发生。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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