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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想要分手,孩子给他们,我可以直接走吗?

离婚 2018-12-10 1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 对于男女双方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最好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同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如下规定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若未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手续,应补办,否则按非法同居处理。非婚生子女落户
    1,接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2,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在学校的,要学校证明,学籍卡复印
    4,计生办处理意见,婚育证明
    5,当事人申请报告,知情人证明(3个以上)
    6,与女(或男方)方协议,或法律文书(证明你的抚养权)
    7,民警询问笔录,调查报告
    8,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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